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口食品涉及多个法定环节,须逐项依规办理。主要流程包括企业备案、单证提交、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及后续监管等,以下为基本流程说明。
PART 01
进口前
进口商进口食品前,须先行确认相关准入资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确认拟进口的国家(地区)及产品类别是否已获得中国海关总署准入,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http://jckspj.customs.gov.cn)查询相关名录。实施准入管理的进口食品主要包括:肉类、乳制品、水产品、燕窝、植物源性食品等。
二是确认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完成在华注册并取得注册编号,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核实。
三是确认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是否已完成备案,备案状态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企业备案、注册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取得在华注册编号。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注册方式分为两种:
官方推荐注册:适用于17大类食品,包括肉制品、水产品、乳品、燕窝等。
企业自主注册:适用于其他食品。
申请人登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信息后提交海关总署审核。
食品进口商备案
向其住所地海关办理备案,备案长期有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向海关总署备案,备案后核发18位统一编码。
申请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选择“业务应用”,进入“口岸执法应用”-“企业资质”模块,选择“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
也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办理:依次点击“我要办”-“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填写备案信息并提交。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向直属海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进口前请务必查询海关总署最新公告。
主要包括:肉类产品(熟制、腌制肉类除外,不包括肠衣)、鲜蛋类产品。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 “单一窗口” 办理:选择“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检验检疫”模块,选择“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填写信息后提交。
PART 02
申报中
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办理进口食品申报手续,根据货物情况选择“一次申报”或“两步申报”,逐项填写企业资质信息、商品信息、产品资质信息及其他必填项,并将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申请资料的电子版扫描件上传至随附单据模块,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提交。
授权委托
进口商可自行申报,也可委托依法取得报关资质的报关企业代为申报。自行申报的,进口商须先取得报关资质;委托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需签订该协议的双方包括:
一是境外生产企业与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为委托方,进口商为被委托方,如为同一企业则无需签订;
二是进口商与申报单位(报关行),进口商为委托方,申报单位为被委托方,如为同一企业则无需签订。
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点击“业务应用”→“口岸执法申报”→“报关代理委托”,发起并完成协议签订。
申报要求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或进口商所在地海关申报。申请人通过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点击“货物申报”后,进入“进口报关单申报”界面,按系统提示上传以下扫描文件:
基础贸易单证: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
官方证书:
根据进口食品具体类别及海关规定提供相应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兽医卫生证书、健康证书等。( 原产地证书所有进口食品均需提供;其他官方证书根据不同产品要求提供)
已实现海关联网核查的证书,在申报系统中录入证书编号即可;未实现联网核查的证书,须上传电子扫描件。
其他证明材料:
按产品类别与海关监管要求补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提供配方注册证书,进口保健食品需提供保健食品注册 / 备案凭证,进口有机产品需提供有机产品认证相关证明等。
标签要求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验。
进口商应当自行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进口商应当向海关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申报提示
在“产品资质”栏需填写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未填写将导致系统退单。
在“商品填报”栏规范填报品名、规格、数量、价格,须与单证一致。
自2026年6月1日起,“用途”栏须规范填写“食用”,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PART 03
检验检疫作业
进口商完成申报后,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作业。
检验检疫
单证审核:海关审核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现场查验:海关根据布控指令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核查货物包装、标签标识、数量规格等。
取样送检:对命中取样送检指令的货物,海关在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合格评定
海关根据相关信息进行合格评定。若进口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海关予以放行,并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不合格,海关出具不合格通知单: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海关书面通知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若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理或处理仍不合格,则责令销毁或退运。
复验
进口商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海关或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海关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受理复验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1. 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 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
提示
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销售或使用进口食品。
PART 04
进口后管理
建立记录制度
进口商需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如实记录以下信息: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信息;进口日期、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
记录保存期限:有保质期的食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食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后续监管要求
海关对进口食品开展风险监测,发现不合格将启动追溯调查,隶属海关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备案情况及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进口商应建立召回制度,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召回,同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







